圣都中学理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11-11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圣都中学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健全学校法人治理体系,建立民主协商、多元开放的学校管理机制,根据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一条 理事会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推进学校治理变革,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拟定和修订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以及学校年度工作报告;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建下一届理事会;

(四)定期组织对校长及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参与校长的公开遴选、职级评定、绩效考核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

(五)对学校内设或分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干部竞聘等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

(六)对学校年度财务收支、下年度财务支出等情况进行审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的意见,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理事会构成

第二条 理事会由7--11名成员组成。理事应当包括学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代表,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教师、学生、家长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根据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理事。

第三条 理事的产生办法:

(一)部门代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研究并提出人选;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一般从校长及其他校级班子成员中产生,学校领导班子代表总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人员由学校集体研究确定;

(三)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

(四)社区(社会)代表。由学校所在地(服务区域)镇街或居委会推荐产生;

(五)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代表。由学校会同相关单位研究确定。

学校理事会成员中,党员应占一半以上。

理事会组成人选确定后,需在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文公布,并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第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1-2名。具体人选可由理事会直接选举产生或由理事会提名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党委批准,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党委根据需要任命。

理事会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代表之外,其他理事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建议权。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向理事会提出议案或罢免建议;

(四)表决权。参加理事会定期会议,审议有关事项,评价校长和学校工作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理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理事会定期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理事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完成理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学校理事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定期会议,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理事长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八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议题可以由理事长或学校校长提出,也可以由3位以上理事联名提出,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定期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由理事长审定。

理事会秘书长应当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理事。各位理事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应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定期会议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由理事长或者受理事长委托的副理事长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各位理事充分发表意见和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理事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理事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应当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应当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学校应加强与校外理事的联系,可以采取校外理事驻校办公、邀请校外理事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运行成效应当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和学校学年度绩效考评范围,并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理事会开展工作所需办公场所以及合理的经费支出,由学校予以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7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7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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