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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0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市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关于学分管理与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教师,是指已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科研机构中的在职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学分管理登记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单位(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原则上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计算为本年度学分。本周期起止时间为:2015年至2020年3月。新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以参加工作时间作为学分登记的起始时间。

 

第二章  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参加本市的培训项目,按照培训方案确定的学时及教师参加培训的实际情况和考勤考核资料情况核定学分。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开展的校本培训,必须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前向教师教育科提交培训计划及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并按培训计划审批时确定的学时和教师参训的实际情况核定学分。不按规定时间提交培训计划的不予认定学分。

第十三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24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32学分。各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读书沙龙、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及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支教、新老教师结对帮扶等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12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16学分。事先经教育局批准备案,由各镇(街、区)教办、市属学校聘请外地知名专家组织的面对面专题培训,可登记为A类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互相代替。A类学分由教师教育科登记,B类学分由各学校登记。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A类)。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对响应号召到西部地区、“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支教地区全职支教的教师,完成支教任务且考核合格者继续教育每学年另行登记32学分(A类学分)。

第十八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下一年度内进行补修。

 

第三章  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条  教师培训机构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中小学校建立校本培训工作管理档案,并使用“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做好学分登记。中小学教师要建立个人继续教育成长档案。教师培训机构、中小学校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做好教师培训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A类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凡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2.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由具体组织科室(或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计算相应学分,按照“组织科室申报—教育局审核认定—教师教育科登记学分”的程序于培训结束后1周内进行学分登记。

3.非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A类学分(如,教师获得的学历提升等),按照“个人申请—学校审核—教育局复核认定—教师教育科登记学分”的程序进行学分登记。

——个人申请:教师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寿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特殊情况学分(A类)登记表(附件3),向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小组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学校审核:学校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对教师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按规定的学分折算办法计算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报学校负责人审核签字。

——教育局复核认定:学校管理员将教师提供的申请材料于每年的6月30日、12月31日前报教育局教师教育科审核认定。

——教师教育科登记学分:县级管理员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B类学分登记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教师获得的B类学分,由学校管理员及时通过“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每年8月31日前完成上半年学分登记,12月31日前完成下半年学分登记。镇(街、区)、县级管理员要做好监督、审核工作。

    教师发表论文、科研获奖等自主研习活动的学分登记,按照“个人申请—学校审核—管理员登记—县级管理员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

——个人申请:教师持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B类)登记表(附件2),并向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小组提出学分登记申请。

——学校审核:学校继续教育学分审核小组,对教师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按照校本培训学分折算办法计算教师的继续教育学分,报学校负责人审核签字。

——学分登记:学校管理员审核原件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学分审核认定:各学校管理员完成学分登记后,由教育局负责审核认定。

 

第四章  学分的使用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规定学分是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聘、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督促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成绩的中小学教师要严肃处理。在试用期内的新教师不参加培训,不得转正定级。没有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下一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

    第二十四条  新任教师参加试用期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并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统一印制的《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并作为试用期完成后转正定级的凭据。

    第二十五条  校长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全员培训以及完成培训学时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任用和晋升职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不参加教师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要向所在学校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签字确认、存档备案,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教师本人承担。

 

第五章  条件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总额中用于教师培训部分不低于5%。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  经教育部门和所在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其培训费和差旅费等按规定报销。学习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加强优质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形成资源共享平台。改进教师培训教学组织形式,采取案例式、探究式、参与式、情景式、讨论式等多种形式,提高教师培训质量。

    第三十条  加强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专职教师培训,提高开展教师培训工作能力。聘请优秀高校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担任兼职教师。

    第三十一条  各中小学校要遴选思想觉悟高、信息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学分管理员,管理员信息要上报教育局教师教育科备案。管理员更换的,需及时上报,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学分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和登记管理情况纳入对学校的重点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并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凡在学分登记和审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登记、审核失察的,要限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及学校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2016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

 

 

附件1:寿光市中小学校本培训学分折算标准(仅供参考)

县 级

市 级

省 级

国家级

审核材料

最高

限制

        说    明

参与课题研究

1学分

2学分

3学分

4学分

证明材料和论文或实验心得

4学分/学年

课题须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参与课题研究者必须每学期参与课题研讨不少于3次,并撰写论文或课题实验心得至少1篇。协研人员折半计算。

上公

开课

1学分/课时

2学分/课时

3学分/课时

4学分/课时

有关证明和教案

5学分/学年

 

同一课题的按最高标准核定,不重复计算。

教学

观摩

每学期观摩节数达到20节,计2学分

听课、评课笔记

4学分/学年

专题研讨专题讲座

1学分/次

(每次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

计划,现场笔录

6学分/学年

专题研讨、讲座学期初拟订计划。研讨内容对教育教学热点问题探讨,案例分析。讲座主讲按1.5学分/次核定。

师德学习

6学分/学年

签到、学校证明

6学分/学年

学习时间不足的予以扣除。

教师读书活动

6学分/学年

读书笔记读书心得等

6学分/学年

根据学校制定的相关要求,和教师参与读书情况进行考核

经审核的专项培训

审批同意的培训计划

8学分/学年

附件2: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B类)登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任教学科

工作单位

申请继续

教育学分

登记情况

培训名称

起止时间

主要内容

学分类别

学分数量

组织单位

以上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附件3: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特殊情况学分(A类)登记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任教学科

工作单位

申请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

培训名称

起止时间

主要内容

学分数量

组织单位

以上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审核人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寿光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任教学科

学历

职  称

行政职务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培训起止时间

培训内容

学分

种类(A/B)

学分证书

编  号

培 训 单位

(以上由本人填写)   

所在

学校

意见

经核该同志          学年(     年    月至    年     月)已取得        学分

(A类    分,B类    分)。

                        (单位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市教育局审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⑴学分登记要真实、准确、无误,与“山东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的培训项目及学分完全一致。(2)此表作为教师职称晋升、教师资格注册、评先树优中修完规定学分凭据。⑶本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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